臺北城市運動健康休閒學刊 - 審稿辦法
「臺北城市運動健康休閒學刊」審稿辦法
96.09.20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9.03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審稿流程
本刊稿件之審查包括預審、初審和複審三階段:
(一) 預審
所有來稿均先交系務助理進行形式審查,以確認來稿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包括字數、格式體例等)之條件。通過形式審查之稿件,交由編輯進行預審。凡符合預審條件者,才交付審稿委員進行初審。不符合者,逕行退稿或請作者修改後且通過預審後才予送審。
(二) 初審
針對每一預審通過之稿件,採用同儕審查方式(依稿件相關領域優先)進行審查。初審結果分刊登、修改後刊登、修改後再審及不予刊登等四類建議。本刊依兩名審查委員之初審結果決定稿件之處理。處理方式見下表:
審查委員一 審查委員二 |
刊登 |
修改後刊登 |
修改後再審 |
不予刊登 |
刊登 |
建議採用 |
通知修改 |
通知修改後送 原審查委員再審 |
送第三審 |
修改後刊登 |
通知修改 |
通知修改 |
通知修改後送 原審查委員再審 |
送第三審 |
修改後再審 |
通知修改後送 原審查委員再審 |
通知修改後送 原審查委員再審 |
通知修改後送 原審查委員再審 |
召開審查委員會議決定送第三審或建議退稿。 |
不予刊登 |
送第三審 |
送第三審 |
召開審查委員會議決定送第三審或建議退稿。 |
建議退稿 |
(1) 若兩名初審者中,有一人之審查結果為建議「不予刊登」,則另送第三名審稿者進行審稿。
(2) 凡初審委員建議「修改後刊登」或「修改後再審」之稿件,由編輯去函作者修改。作者需於兩週內修改完畢,再將修改後之稿件及「修改說明」寄回本刊。
(3) 若兩名審查委員的審查結果為建議「刊登」或「修改後刊登」者,則建議採用或於修改後建議採用。
(4) 若兩名審查委員之初審結果均為建議「不予刊登」者,則建議退稿。
(三) 複審
1. 針對建議「修改後再審」之稿件,將交原審查委員進行複審,決定建議「刊登」或「不予刊登」。
2. 經初審後有兩名審查委員之審查結果為建議「刊登」或「修改後刊登」之稿件、及「修改後再審」之稿件經複審後為建議「刊登」者,交由編輯確認修改情形後,提交審稿委員會決定刊登與否。
3. 若作者未依審查意見或本刊格式要求修改、或未及時寄回之稿件,經審稿委員會議決,得暫緩或撤銷刊登。
4. 遇有爭議之稿件,原則上由審稿委員會充分討論後議決。必要時,由編輯負責與作者聯繫有關論文修改事宜。
5. 經審稿委員會決議刊登之稿件,逕行後續編輯和印製作業。
二、審稿作業原則
(一) 就來稿主題,依本刊審稿委員之專業領域,針對稿件之學術原創性、正確性及價值等條件從嚴審查,以確保審稿品質,並提升本刊學術水準。
(二) 決定審查委員名單時,特將考量審查委員與作者之間的關係(如論文指導、親屬、共同合作或其他利害關係者),以迴避不適合之審查委員。本刊審稿委員如投稿本刊,該委員應迴避該論文之審查及參與審查結果決定之討論或經手處理與個人稿件有關的資料。
(三) 為顧及作者之權益,所有來稿於收件後二個月內回覆審查結果。
三、撤搞
(一) 為避免資源浪費,若來稿於初審階段中或經審查採用後提出撤稿要求,本刊一年內不接受該投稿者之投稿。
(二) 初審完成後,本刊去函要求修改之稿件,須於通知寄出後兩週內修改完畢並寄回本刊,否則視同撤稿。如因大幅修改須延期交稿、未能於規定期限完成修改、或其他特殊原因,投稿者可提出書面申請,本刊可適度延長修改時間。
(三) 針對建議「修改後再審」之稿件,若投稿者主動放棄修改並提出書面說明,且經審稿委員會同意者,不視同撤稿。
四、編審流程
本刊稿件之編輯將採以下流程進行:
臺北城市運動健康休閒學刊論文審查評分意見表
論文題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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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完成日期 |
年 月 日 |
評審委員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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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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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及比重 |
審查意見 |
審查分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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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創性、學術性或應用價值(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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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資料取得、引用、處理與詮釋是否得當(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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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方法與推論嚴謹之程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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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文章結構安排與論證層次均衡而有系統之程度(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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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文字精確、流暢之程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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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意見 與 修正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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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結果 |
1. ( )刊登(80分以上)。 2. ( )修改後刊登「請指出修正處」(70~80分)。 3. ( )修改後再審(60~70分)。 4. ( )不宜刊登(60分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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